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单位备案制度》的通知
(粤海事通〔2008〕16号 2008年1月10日)
各直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我局制定了《广东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单位备案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广东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单位备案制度
总则
一、为了提高通航安全评估工作质量,规范评估单位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下称《评估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通航安全评估单位备案申请、审核、公布及相关工作。
三、备案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对符合《评估管理办法》的单位,应予以备案。
四、经广东海事局备案并公布的单位,才能承担本辖区内水域工程《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的编制工作。在部海事局备案的单位,经部海事局书面通知确认后,可以承担本辖区内水域工程《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的编制工作。
五、备案工作每年一次,即每年对评估单位进行一次审核、评价、确认、更新和公布。
申请备案
六、要求备案的单位应按要求向广东海事局提交材料,包括:
(一)独立法人证明
(二)资质证明
(三)技术力量
(四)业绩
(五)其它相关情况
七、提交的材料应同时采用书面公函和电子邮件两种形式。
审核
八、广东海事局组成审核小组对要求备案单位进行审核。审核小组由主管局领导、主办处室领导、主办人员和相关人员,小组成员人数不少于5人。
九、审核工作采用小组会议形式集中进行,采取一次性集中审核和表决决定,并对每一申请备案单位出具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