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甘食药监市〔2008〕64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局令第27号)第
二十一条规定“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同时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当地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后,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需要进行药品检验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为做好《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
二十一条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做出和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机关,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或者在部分市、州辖区内对违法药品广告所涉及的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各市、州、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
药品管理法》、《
广告法》、《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药品广告,应当责令广告主、广告发布者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认为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收集违法药品广告有关证据(书证、物证或视听材料等),明确广告发布的具体媒体名称、频道、时段,核实其广告违法事实,由市、州局以书面申请形式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