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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遴选第二批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遴选第二批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的通知
(甘食药监食〔2008〕183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活动的通知》(国食药监协[2007]291号)精神,2007年,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省开展了首批国家级(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区)创建活动,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反响,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和阶段性成果,促进了我省农村食品安全水平的提高。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食品安全工作,全面推进我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切实发挥示范县典型引路、辐射带动效应,经省局研究,决定在尚未开展示范县创建活动的嘉峪关、金昌、张掖、白银、天水、陇南、定西、临夏、甘南9市(州)范围内遴选第二批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与榆中县、敦煌市两个国家级示范县共同开展第二批国家级(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活动。已列为第一批国家级(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的凉州区、华亭县、宁县继续按照有关方案和要求开展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条件

  第二批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遴选应考虑各市(州)所辖县(区、市)的经济发展现状、人口、民族、布局等因素,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县(区、市)委、县(区、市)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将食品安全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初步建立了乡镇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机构和责任明确的工作体系,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的工作积极性高。

  (二)县(区、市)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基础好。

  (三)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扎实开展,农村食品安全网、监督网、流通网建设明显进展。

  (四)连续三年未发生Ш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五)同级财政有相应的保障能力。

  二、工作目标

  通过示范县(区、市)一年的创建工作,基本实现以下目标:

  (一)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完善,县、乡、村三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覆盖面达到100%,县政府对县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乡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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