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红外治疗设备类(产品分类6826)
产品探头有效光谱波长范围在0.8μm -3.μm波段的以集中照射方式对患者进行治疗的设备。
3、软性角膜接触镜(产品分类6822)
软性(亲水性)角膜接触镜。
(二)现场监督检查
各市(州)局要根据辖区内电疗、磁疗、光疗物理治疗设备、隐形眼镜生产企业和有关经营单位(包括互联网销售单位)的实际监管情况,把专项与日常监管统筹安排,对所有涉及以上产品的生产、经营(含商场、超市、互联网销售等经营单位)企业进行全面的现场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隐形眼镜及其护理液的批发企业、眼镜销售集散地等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要做好现场监督检查记录,填写“2008年医疗器械专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现场检查表”(附件1)。现场监督检查,按下列重点内容进行:
1、电疗、磁疗、光疗物理治疗设备重点检查产品是否有《医疗器械注册证》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是否与注册证内容一致,是否增加产品适用范围或适应症,购销记录是否齐全,是否有未经注册配置其它附带产品的;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是否正常,产品是否按标准进行出厂检验等。
2、隐形眼镜重点检查产品是否有《医疗器械注册证》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经营单位是否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产品进货渠道是否合法、购销记录是否齐全,是否降低经营、仓储条件等。
四、监督检查时间
(一)监督检查:
2008年 5月-8月。国家局、省局适时组织抽查。
(二)产品抽样:
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
(三)检查总结:
2008年9月25日前。各市(州)局对辖区内的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自查,总结并全面分析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做好监管工作的具体意见或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省局《2008年医疗器械重点工作安排》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突出重点,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要依法查处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抽验不合格产品,对跨地区案件,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核查和协查工作,重点打击制售无证产品和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