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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乡镇渡船渡工考试发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和出生日期;

  (三)船舶种类;

  (四)适用渡口;

  (五)签发机关;

  (六)发证日期和截止日期。

  第六条 申请渡工证书,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至未满65周岁(女性60周岁);

  (二)经体格检查合格;

  (三)完成规定的培训并考试合格;

  (四)完成本办法规定的见习。

  第七条 申请渡工培训、考试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具《广东海事局乡镇渡船渡工证书申请表》;

  (二)交验居民身份证,交付近期5厘米(大一寸)证件照片4张;

  (三)12个月内的体检表。

  第八条 乡镇渡船渡工的考试科目

  (一)内河机动渡船渡工的考试科目:

  1.驾驶综合常识(含轮机管理常识);

  2.实际操作。

  (二)人力渡船渡工的考试科目:

  1.操纵常识;

  2.实际操作。

  乡镇渡船渡工的理论考试,结合实际情况可通过口试、代笔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内河机动渡船渡工在考试前必须经过不少于14个学时的培训(培训纲要见附件2);人力渡船渡工在考试前必须经过不少于10个学时的培训(培训纲要见附件3)。

  第十条 考试合格者须在相应的渡船上见习,见习时间不少于7日且不少于30个单航次,见习期满后,由见习船舶经营者在其《广东海事局乡镇渡船渡工证书申请表》中加具意见,向考试发证机关申请渡工证书。

  第十一条 考试发证机关对经培训并考试合格且完成见习的渡工,签发渡工证书,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二条 持有渡工证书者,应在证书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审验换证,经发证机关审验合格后,可换发新的渡工证书。

  第十三条 证书期满后向发证机关申请换证者,需进行知识更新培训并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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