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和出生日期;
(三)船舶种类;
(四)适用渡口;
(五)签发机关;
(六)发证日期和截止日期。
第六条 申请渡工证书,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至未满65周岁(女性60周岁);
(二)经体格检查合格;
(三)完成规定的培训并考试合格;
(四)完成本办法规定的见习。
第七条 申请渡工培训、考试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具《广东海事局乡镇渡船渡工证书申请表》;
(二)交验居民身份证,交付近期5厘米(大一寸)证件照片4张;
(三)12个月内的体检表。
第八条 乡镇渡船渡工的考试科目
(一)内河机动渡船渡工的考试科目:
1.驾驶综合常识(含轮机管理常识);
2.实际操作。
(二)人力渡船渡工的考试科目:
1.操纵常识;
2.实际操作。
乡镇渡船渡工的理论考试,结合实际情况可通过口试、代笔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内河机动渡船渡工在考试前必须经过不少于14个学时的培训(培训纲要见附件2);人力渡船渡工在考试前必须经过不少于10个学时的培训(培训纲要见附件3)。
第十条 考试合格者须在相应的渡船上见习,见习时间不少于7日且不少于30个单航次,见习期满后,由见习船舶经营者在其《广东海事局乡镇渡船渡工证书申请表》中加具意见,向考试发证机关申请渡工证书。
第十一条 考试发证机关对经培训并考试合格且完成见习的渡工,签发渡工证书,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二条 持有渡工证书者,应在证书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审验换证,经发证机关审验合格后,可换发新的渡工证书。
第十三条 证书期满后向发证机关申请换证者,需进行知识更新培训并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