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满100总吨(或220千瓦)的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必须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对在本办法生效前已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可免除前款规定的学历要求。
第六条 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持有适用于所服务船舶的航区和等级的适任证书。
在未满1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220千瓦)的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可持有相应职务的广东小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第七条 申请适用于客船、滚装客船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客船、滚装客船船长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的相应船舶等级的海船上任船长满12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滚装客船任见习船长3个月;或持有客船、滚装客船大副适任证书并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实际担任大副不少于6个月,满足晋升船长的其他要求,经过考试、评估合格后,至少在客船、滚装客船上担任见习船长3个月。
(二)申请客船、滚装客船驾驶员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的相应船舶等级的海船上任相应职务满12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见习相应职务3个月;或持有客船、滚装客船适任证书并在客船、滚装客船上实际担任相应职务不少于6个月,满足职务晋升的其他要求,经过考试、评估合格后,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见习相应职务3个月;或通过三副、小海船驾驶员适任考试、评估,在客船、滚装客船上完成12个月的船上培训,安全记录良好。
(三)初次申请客船、滚装客船的轮机部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的相应等级的海船上任相应职务满6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滚装客船相应职务见习3个月;或通过三管轮、小海船轮机员适任考试、评估,在客船、滚装客船上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船上培训,安全记录良好。
(四)海事管理机构应在适用于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滚装客船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的适任证书的“港务监督签证”页加注“适用于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或滚装客船)”。
第八条 来往珠江三角洲和港澳的船舶上任职的船员,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有关船员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的规定,取得相应的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