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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省药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省药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食药监市〔2008〕261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大队,省药品检验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8年国家药品抽验工作计划的通知》(国食药监[2008]21号),结合国家局2008年药品市场监督管理重点和一系列专项监督检查和我省实际,在总结、分析2007年全省药品抽验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2008年度全省药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药品抽验工作,按照《药品管理法》、《甘肃省药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本辖区药品监管的特点制定本辖区药品抽验计划,工作计划要遵循监督靶向抽验的原则,合理均衡地安排抽样时间,充分发挥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紧密结合的优势,合理分工,通力协作,做好药品抽验的各项工作。

  二、要把企业相对集中、品种数量多、流量大的区域,乡镇卫生院、个体诊所等基层农村涉药单位,2006年以来存在违法违规经营和抽验中检出不合格药品较多的单位,作为重点加大监督抽验力度。通过GMP、GSP认证而未严格管理的企业要提高监督检查力度和抽验频次。

  三、要把生产企业原辅料的管理和质量作为重点之一,列入计划,进行监督抽验。

  四、要将不良反应或广告监测发现问题的药品,救灾药品和突发事件或专项整治涉及的药品,涉嫌在中成药中添加化学物质的药品作为抽验重点,加大抽验力度;对较易假冒、存在质量隐患、稳定性差的药品,医疗机构制剂和改善性功能药品,要加大监督抽验频率。对在2007年抽验中发现的质量不合格的品种要进行跟踪抽验。

  五、要加强对药品监督检查及抽样人员的培训并保持相对稳定,切实提高监督抽验靶向性和准确率,保证药品抽样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要加强对药品检测车的管理和应用,并将运行与监督检查和抽验实施结合起来,提高不合格药品筛查准确率,切实发挥其初步筛选的作用。经筛选发现质量可疑的品种,应按规定进行抽样及时交辖区市州药检所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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