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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恢复养肾活血酒在甘销售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恢复养肾活血酒在甘销售的通知
(甘食药监市〔2008〕367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省局于2008年1月7日发布了《关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对广告严重违规的“苦参素片”等药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的通告》(甘食药监市〔2008〕11号),暂停了广告严重违规药品在我省的销售。通告发布后,“养肾活血酒”的广告发布企业河南畅神制药有限公司已按规定在相应媒体刊登了《更正启事》,消除影响。经研究,现决定恢复“养肾活血酒”在我省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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