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招标联席办公室在接到第一阶段书面评标报告后7天内,根据评标报告和推荐的入围候选人确定书面评标入围单位,并向招标代理机构批复确认。
第二十七条 经书面评标确定的入围单位,由招标代理机构提前三天通知其现场考察核实时间。现场评标委员会由监察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并为单数。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结果,提出现场考察核实评标报告,向招标联席办公室推荐中标候选单位。
第二十八条 招标联席办公室在接到第二阶段现场考察核实评标报告后7天内,根据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并向招标代理机构批复确认。
第二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到招标联席办公室确认的定标结论5个工作日内,应向中标方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落标方发出《落标通知书》。
第三十条 中标方接到中标通知书,应在规定时间内与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签订项目合同书。中标后未按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签订项目合同书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监督
第三十一条 招标活动必须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招标活动全程由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项目的实施管理、资金使用、项目验收、项目调整等参照《广东省省级挖潜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招投标工作中,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宜,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对招标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共同向省政府作专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