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信息产业厅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根据扶持资金项目计划,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广东省发展平板显示产业财政扶持项目合同书》,根据合同对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扶持资金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规定审核项目单位申报扶持资金的有关资料,并加强对项目建设及项目单位使用扶持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扶持资金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信息产业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竣工专项审计;省财政扶持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除了开展竣工专项审计外,还应当组织专家现场验收。
第二十三条 建立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的通知》(粤财评〔2004〕1号)的规定,做好自我绩效评价工作。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组织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建立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检查制度。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扶持资金用途,或者有骗取、挪用扶持资金等行为的,除将已拨付的资金全额追回外,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还将根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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