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申报扶持资金的单位,省属单位项目由省行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企业集团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后向省信息产业厅和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市县单位项目须由所在地同级信息产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省信息产业厅和省财政厅;市县单位项目在上报省信息产业厅和省财政厅的同时,需报地级以上市信息产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其他单位直接报省信息产业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国家、省有关支持发展平板显示产业的要求,对项目单位申报材料组织评审,初步确定扶持资金项目计划,报省数字电视产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扶持项目计划经省数字电视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信息产业厅向社会公示10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向省信息产业厅提出异议的,省信息产业厅会省财政厅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扶持资金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扶持: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单位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第五章 扶持资金的拨付与会计处理
第十六条 根据下达的资金计划,省财政厅按规定办理扶持资金拨付手续。其中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省属单位项目扶持资金由省财政实行集中支付,市县单位项目扶持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省属单位项目扶持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省属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企业集团),市县单位项目扶持资金由省财政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扶持资金后,应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扶持项目因故取消、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申报项目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