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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平板显示产业财政扶持(其他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引进平板显示前沿技术的团队投资开发项目,平板显示企业的技术改造、高清互动数字电视的开发和应用环境、液晶电视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承担液晶平板显示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及新型显示技术的攻关项目。
  (五)经省数字电视产业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予以扶持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申请扶持资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或单位法人;
  (二)符合国家液晶平板显示器项目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各项投资手续完整;
  (三)配备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机构和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没有发生因违法、违规被执法部门查处的行为。
  第九条 扶持项目(省属单位项目除外)所在地政府必须按省扶持资金数额1:1安排配套资金投入项目建设,承担项目的单位必须最少按省扶持资金数额1:1以上安排资金投入项目建设。

第四章 扶持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十条 根据我省平板显示产业的发展情况和工作重点,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制订《广东省发展平板显示产业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应按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核准文件或备案文件和批复文件。
  (二)省属企业项目由省行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企业集团出具的上报文,市县单位项目由所在地同级信息产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出具的联合上报文。
  (三)填写《广东省发展平板显示产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表),并附上申请依据、固定资产投资扶持贷款额度、年限和分年度贷款金额、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等。
  (四)项目的实施计划及相应的年度投资计划。
  (五)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单位已经取得的专利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产学研合作合同、近年科技获奖证书等。
  (七)单位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会计报告和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八)项目所在地政府配套资金证明(或承诺书)及承担项目的单位配套资金证明(或承诺书)。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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