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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平板显示产业财政扶持(其他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发展平板显示产业财政扶持(其他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4月7日 粤财工[2008]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平板显示器产业的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规范我省发展平板显示产业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加快发展我省平板显示产业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发展平板显示产业财政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根据省政府决定,2006年至2008年省财政专项安排用于发展液晶平板显示产业的扶持资金(不含扶持液晶电视集成制造示范生产线和有机发光显示器(OLED)示范生产线补助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三)保证项目评审和资金使用的公平、公开和公正。
  (四)严格监督、专款专用。
  (五)统筹安排、讲求效益、实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信息产业厅,共同负责对扶持资金进行管理。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扶持资金预算管理,配合省信息产业厅会审、下达扶持资金项目计划,负责下达扶持资金计划,办理扶持资金拨付手续,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省信息产业厅负责项目管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评审,下达扶持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扶持资金使用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七条 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是:
  (一)依托液晶电视集成制造示范生产线的产学研合作技术开发项目。
  (二)依托OLED(有机发光显示器)示范生产线的产学研合作技术开发项目。
  (三)国家重点专项资金配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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