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根据各地的项目申报情况,省信息产业厅会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报省数字电视产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经省数字电视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信息产业厅向社会公示10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向省信息产业厅提出书面异议的,省信息产业厅会省财政厅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扶持资金项目计划。
第五章 扶持资金的拨付与会计处理
第十五条 根据下达的资金计划,省财政厅按规定办理扶持资金拨付手续。其中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省属单位项目扶持资金由省财政实行集中支付,市县单位项目扶持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省属单位项目扶持资金能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省属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企业集团),市县单位项目扶持资金由省财政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扶持资金后,应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信息产业厅对示范线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根据扶持资金项目计划,与示范线承担单位签订《广东省发展平板显示产业财政扶持项目合同书》,根据合同对示范线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示范线承担单位要加强财政扶持资金管理,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行业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建立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示范线承担单位要按照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的通知》(粤财评〔2004〕1号)的规定,做好自我绩效评价工作。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组织重点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