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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平板显示产业财政扶持(示范生产线)资金管理办法


  (四)具有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数字家庭与数字电视关键技术及示范应用项目”的能力和条件;

  (五)符合国家液晶平板显示器项目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各项投资手续完整。

  第八条 申报OLED显示屏示范生产线的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机构和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没有发生因违法、违规被执法部门查处的行为;

  (二)具有较强的OLED成膜材料和设备的技术攻关能力,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艺技术体系;

  (三)具有OLED生产车间、设备和一条完整的小尺寸OLED显示屏中试生产线(包括TFT面板制造全流程所需的技术装备);OLED器件及产品检测设备等基础设施;

  (四)拥有OLED产业研发专家技术团队;

  (五)符合国家液晶平板显示器项目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各项投资手续完整。

  第九条 扶持项目(省属单位项目除外)所在地政府必须按省扶持资金投入的数额配套1:1投入项目建设,承担项目的单位必须最少按省扶持资金投入的数额1:1以上投入项目建设。

第四章 扶持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十条 示范线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当地信息产业和财政部门审查,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后,由当地信息产业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信息产业厅和省财政厅。省属单位申报项目,由省属单位径报省信息产业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申报示范线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有关部门对示范线项目的核准文件或备案文件和批复文件;

  (二)示范线建设实施方案;

  (三)示范线生产及研究的管理办法;

  (四)示范线所在地政府配套资金证明(或文件、会议纪要)及示范线承担单位的配套资金证明(或承诺书);

  (五)示范线承担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示范线承担单位已经取得的专利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产学研合作合同、近年科技获奖证书等;

  (七)示范线承担单位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会计报告和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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