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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平板显示产业财政扶持(示范生产线)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发展平板显示产业财政扶持(示范生产线)资金管理办法
(2008年4月7日 粤财工[2008]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平板显示产业自主创新能力,规范我省发展平板显示产业财政扶持液晶电视集成制造示范生产线、OLED显示屏示范生产线(以下简称示范线)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发展平板显示产业财政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根据省政府决定,2006年至2008年省财政专项安排用于发展液晶平板显示产业的扶持资金。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信息产业厅,共同负责对扶持资金进行管理。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扶持资金预算管理,配合省信息产业厅会审、下达扶持资金项目计划,负责下达扶持资金计划,办理扶持资金拨付手续,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省信息产业厅负责项目管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评审、下达扶持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扶持资金使用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六条 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同意,扶持资金扶持建设液晶电视集成制造示范生产线,直接补助1.5亿元;扶持建设OLED显示屏示范生产线,直接补助1.5亿元。

  第七条 申报液晶电视集成制造示范生产线的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机构和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没有发生因违法、违规被执法部门查处的行为;

  (二)具备开展关键材料和重点器件攻关、液晶电视技术标准和高清互动数字电视原型机的开发研究能力;

  (三)具有符合生产条件的厂房、一条大屏幕液晶显示模组(LCM)和液晶电视生产线、液晶显示器件及产品检测设备等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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