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道路交通设施上搁置物品或者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
(四)在车行道乞讨以及兜售、散发物品;
(五)占用、损毁人行道;
(六)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含有交通指示内容的标识、标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道路通行的行为。
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同方向设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自行机械车,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二)牵引故障机动车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三)通过设有方向指示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同方向直行车辆放行时,有左转延长待转区的,左转弯的车辆应当进入待转区等待;
(四)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到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五)遇交通信号停车等候时,第一辆车与停止线间距不得超过一米,后车与前车间距不得超过二米;
(六) 夜间在照明条件良好的城市道路上行驶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七)载客汽车车厢内放置物品,不得超过椅背高度并遮挡车窗,不得从车窗、车门以及后备箱处突出到车身以外;
(八)不得有穿拖鞋、穿跟高四厘米以上高跟鞋或者赤脚、吸烟和手持电话进行通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九)不得驾驶非本市号牌的拖拉机在市区道路上行驶;
(十)正三轮摩托车不得在市区禁行的区域、路段内行驶;
(十一)公共汽车进站必须依次单排停车,不得在站点以外上下客。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库或者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危险品运输车辆在指定的停车区域停放;
(二)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的,依次按顺行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第三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
(二)因非机动车道堵塞不能正常行驶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临时借用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行驶,驶过堵塞路段后及时驶回非机动车道;
(三)通过设有危险标志的路段时,减速慢行或者下车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