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对经费使用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支出范围一般包括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信息资料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劳务费: 是指按照《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允许列支的费用;
(二)差旅费: 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业务调研、 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 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会议费: 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 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费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会议数量、 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四)信息资料费: 是指项目研究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 专业软件购买费、 文献检索费、 专业通信费、 版权申请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打印、 复印、 印刷、 制版、照相、 文献检索入网费及书籍购买等各项费用可在该项预算中列支;
(五)专家咨询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咨询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管理费: 是指主要用于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仪器设备、房屋、 水、 电、 气等消耗, 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支出。 申请资助的管理费不得超过申请项目资助总额的 8%;
(七)其它费用: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 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二十五条 多单位联合承担的研究项目,项目经费原则上拨给项目主持单位。项目主持单位需向参与单位分拨经费的,应在任务书中明载,经省科技行政部门核准后办理分拨手续。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可以采用会议验收、通信验收、书面验收三种方式。项目验收工作按照《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省级科技项目结题验收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当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格把关,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