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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软科学研究计划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五条 加大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主动设计。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需求和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研究课题的基础上,主动设计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主动设计项目实行书面评审与专家答辩相结合的立项制度,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有较好基础的,可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实行定向委托。公开招标的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按照科技项目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专家的评审内容包括:

  (一)研究内容的完整性;

  (二)研究方案的创新性、 科学性、 先进性、 可行性;

  (三) 研究能力的适应性, 研究力量投入的合理性、 可行性;

  (四)提供成果的适用性;

  (五)研究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六)研究计划、 进度安排的合适性;

  (七)研究人员的诚信度。

  第十七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实行计划任务书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任务书规定的内容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管。根据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一经批准,承担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因故无法履行职责需要变更的,原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报请省科技行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 项目因故无法按计划任务书规定时间完成,必须延期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请项目承担单位审核,报省科技行政部门核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确需变更任务书内容的,须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经省科技行政部门同意。对无故不履行任务书,擅自中止研究,且不接受管理部门告诫的项目负责人,其研究项目资助经费全额退回国库,省科技行政部门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在案,三年内不再受理其项目申请。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实行无偿资助,一次性审定核拨。鼓励项目承担单位配套支持项目研究。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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