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储莆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两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莆政土〔2010〕16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收储莆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两幅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土地整理储备的请示》(莆国土资[2010]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收储莆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位于城厢区石室路846号的两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物所有权,总用地面积2048.831平方米,其中,地块一:用地面积1901.26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04)字第C20040134号;地块二:用地面积147.56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04)字第C20040135号。
二、该两幅土地收储后,作为市政府储备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做好地块的前期开发整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局、建设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土地储备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