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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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药品经营企业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改变经营方式或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的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 许可证为批发而从事零售的 
 | 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2~3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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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为零售而从事批发的 
 | 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3~5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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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企业超许可范围经营一般药品的 
 | 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3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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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许可范围经营生物制品、疫苗等特殊管理药品的 
 | 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3~5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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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 在核准地址以外场所储存一般药品的 
 | 没收违法存储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储存药品货值金额的2~3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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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核准地址以外场所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血液制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或需要低温储藏的药品的 
 | 没收违法存储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储存药品货值金额的3~5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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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凭证的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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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不改正的 
 | 处以26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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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仍不改正的 
 | 处以260~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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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所提供的药品为一般药品,且货值在5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5000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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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提供的药品为一般药品,且货值超过5000元不足10000元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5000~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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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提供的药品为一般药品,且货值超过10000元不足20000元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2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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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无证者提供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生物制品等特殊管理药品或货值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0000~3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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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的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 提供便利条件,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或1.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20000~4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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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便利条件,违法所得在3000~10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或2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40000~6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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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便利条件,违法所得在10000~30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或2.5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60000~8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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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便利条件,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5或3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80000~10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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