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自由裁量标准 
 | 
29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未按要求进行储存,违反其中一项规定或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 处以50000~70000元的罚款。 
 | 
未按要求进行储存,违反其中二项以上规定或者建立虚假账册的 
 | 处以80000~100000元的罚款。 
 | 
未按规定储存,或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70000~80000元的罚款 
 | 
30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涉案药品货值1000元以下的 
 | 处以50000~60000元的罚款。 
 | 
涉案药品货值1000~3000元的 
 | 处以60000~70000元的罚款。 
 | 
涉案药品货值3000~10000元的 
 | 处以70000~80000元的罚款。 
 | 
涉案药品货值10000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80000~100000元的罚款。 
 | 
31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涉案药品货值1000元以下的 
 | 处以50000~60000元的罚款。 
 | 
涉案药品货值1000~3000元的 
 | 处以60000~70000元的罚款。 
 | 
涉案药品货值3000~10000元的 
 | 处以70000~80000元的罚款。 
 | 
涉案药品货值10000元以上的,或使药品流入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80000~100000元的罚款。 
 | 
32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 
 | 
违反规定销售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金额不足1000元,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 
 | 
逾期不改正,违反规定销售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金额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 
逾期不改正,违反规定销售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金额5000元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4倍的罚款。 
 | 
逾期不改正,违反规定销售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金额1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