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自由裁量标准 
 | 
8 
 | 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提供虚假的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的 
 | 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10000~15000元罚款。 
 | 
提供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或提供虚假的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的 
 | 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15000~25000元罚款。 
 | 
提供虚假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的 
 | 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25000~30000元罚款。 
 | 
9 
 | 医疗机构在市场上销售其配制的制剂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轻微,销售金额不足1万元,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 
 | 
销售金额1万元(含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5或2倍的罚款。 
 | 
销售金额3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5或3倍罚款。  
 | 
10 
 |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型,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生产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 情节轻微,生产药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生产药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10000元罚款。  
 | 
逾期不改正,生产药品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000~15000元罚款。 
 | 
逾期不改正,生产药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000~20000元罚款。 
 | 
11 
 |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 情节轻微,零售企业销售金额不足1000元的,批发企业销售金额不足1万元,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零售企业销售金额1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的,批发企业销售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10000元罚款。  
 | 
逾期不改正,零售企业销售金额3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批发企业销售金额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000~15000元罚款。 
 | 
逾期不改正,零售企业销售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批发企业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000~20000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