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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中药材及中药饮片检验中,缺少使用频次较少的检验仪器设备(高效液相色谱仪、薄层色谱仪、气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光谱仪、紫外分光光度计等)而无法完成的项目。

  第四条 委托检验受托方应是下列单位之一:

  (一)具有相应检测能力并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的药品检验机构;

  (二)具有相应检测能力并通过实验室认可的检验机构;

  (三)具有相应检测能力并通过药品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仅限集团内部适用)。

  第五条 委托方和受托方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委托检验:

  (一)委托方应按规定抽样,提供有代表性的样品。样品标签应标明样品名称、批号、规格、生产单位等基本信息,并提供质量标准;

  (二)受托方应依照委托方的要求及提供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并向委托方提供书面检验结果;

  (三)委托方应对检验结果进行审核并合成最终的检验报告,并注明相应的委托检验信息;

  (四)受托方仅对委托方提供的样品负责,委托方对最终的检验报告负责。

  第六条 委托方和受托方双方必须互相审核资质,并保留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药品GMP证书》、《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和能力范围证书等。

  第七条 双方应签订书面委托检验协议,明确委托项目、检验执行质量标准、双方责任和义务,协议的各项内容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受托方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 受托方不得进行再委托。

  第九条 委托方应在委托检验协议签订后10日内向所在地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备;跨地区(含跨省、跨市、州)委托检验还应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备。报备资料包括:

  (一)委托检验报告表一份(见附件1);

  (二)委托检验协议复印件(加盖委托方公章);

  (三)受托方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和能力范围证书复印件(加盖受托方公章)。

  企业在申请药品GMP认证时,有关委托检验协议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公章,随申报资料一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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