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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商务厅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条 凡是应当公开的信息,须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五条 对于社会公众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厅职能范围的政务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按照职能职责,要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第六条 厅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确保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七条 厅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协调工作,并与厅政策法规处共同负责对需要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核。厅信息中心负责需要上甘肃商务网站和“中国?甘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信息的发布、维护和更新工作。
  第八条 厅信息中心负责按照《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指导方案》编制厅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随时进行更新。
  第九条 厅信息中心负责按照《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填写“甘肃省商务厅信息公开申请表”和“甘肃省商务厅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经厅办公室审核后,报省政府办公厅。
  第十条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采取每半月汇总上报和重大活动及时上报相结合的信息报送办法,按照《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要求,对必须公开的信息,由各处室(单位)汇总整理并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将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报厅办公室,由厅办公室和厅政策法规处分别按照各自审核范围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由厅信息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负责上网公布。
  第十一条 对需要公开的政务信息要填写甘肃省商务厅政务信息公开审核表。厅办公室负责审核信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法的规定,凡涉及国家秘密、商务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予以公开。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审核信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以发布。未经审查批准的信息严禁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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