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经营督导。销售企业要针对销售网点制订统一的工作要求,包括设立专柜、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开展对网点的业务培训,安排专门人员监督检查网点的销售、服务情况,切实加强对网点特别是授权网点的管理,确保网点规范经营。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
(七)登录销售信息。销售企业要督促销售网点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登记工作,必须在产品售出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凡不及时登录信息的备案网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力的由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由此导致农民不能申请补贴的,由授权经营的销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八)提供优质服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要主动提供家电下乡的政策咨询,指导农民申请资金补贴,积极为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退换等做好服务。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要妥善处理。销售企业要建立24小时服务热线,并从企业总部到县级网点,公布投诉电话,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和限时妥善处理农民消费者投诉。
(九)积极开展宣传。销售企业要配合商务、财政部门做好家电下乡的政策宣传工作,制订本企业的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相应应急预案。
(十)规范市场营销。销售企业要严格按照承诺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工作,把好销售渠道的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不得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
(十一)及时报送信息。销售企业要根据要求,定期向商务、财政部门报告家电下乡产品流通网点的销售、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
四、备案销售网点的任务要求
(一)县城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乡镇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可适当减少)。
(二)应设立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专区(专柜),专人负责演示、指导,严禁不带标识卡的产品进入专销区范围。
(三)必须配备联网终端设备和操作人员,保证商品销售(退货)信息及时通畅传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