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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安监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安监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甘安监协调[2007]125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企业: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我局制定了《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和问题及时报送我局。
  附件: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暂行规定

  二00七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管理,及时、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监控、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负责本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整治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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