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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事故隐患等级评价标准。在制定评价标准时,应考虑不安全状态可能持续的时间、以往事故发生的频度、以及各个工序和多个隐患同时存在从而导致隐患升级的可能性等不同情况,细化评价指标,以便准确评估分级。
  三、事故隐患排查登记、公示公告、防范或整改、验收销号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本合同段施工阶段隐患排查治理负全责。对设计中存在的施工安全考虑不足,缺乏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技术措施的,施工单位应及时报监理,由业主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复核,设计单位应提交自查报告。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施工项目中的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领导责任,应审核监控计划,明确时限,落实各环节责任人和监督人,掌握隐患动态。
  (一)排查登记。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省厅统一的排查要求对各施工工序及设备、危险物品、现场环境与驻地等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将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分级建档,登记编号,对重大及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由业主单位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其中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还应分别报省交通厅劳安处、省交通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办公室。当事故隐患等级可能随时间、外界条件变化时,应注重动态监控并在档案中及时调整其等级,对升级为重大及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予以补报,对降级的事故隐患亦应相应报告。
  (二)公示公告。施工项目部应当如实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危险特征及防范措施,由双方签字确认。在作业场所明显部位设置重大及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公示牌;制定应急预案并告知作业人员与现场相关人员,必要时组织演练。
  在上述场所应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在无法封闭施工的工地,还应当悬挂当日施工现场危险告示,以告知路人和社会车辆。
  事故隐患公示牌的不小于40cm×60cm,版面采用黄色底版黑色字体,做到1个隐患1块牌,并根据变化调整,由专职安全员负责动态管理。牌示如下:
  ××合同段隐患公示牌    第××号

事故隐患名称

隐患等级

临界危险特征

防控措施

涉险人员名单

施工责任人

电话

施工专职安全员

电话

业主监督人

电话


  (三)防范或整改。施工单位对处在危险区域或有潜在危险的驻地坚决搬迁,对有危险的作业点进行有效防范,对施工机具登记管理,在使用维修前应加强检查,对所有隐患的防范措施应一一审核是否有操作性,是否有效。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防范整改的监督检查,并对施工单位的整改情况加以书面确认。业主单位应制定奖惩措施,对无防范措施或措施无效及整改不力的施工项目部严格惩处,对仍存在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的场所、部位,立即停工整顿。
  (四)验收销号。建设单位应制定本项目隐患排查治理的验收销号标准。当有完善有效的防范措施时可验收,但应确保无隐患或施工完工方可销号。在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销号前,施工单位应先组织自验,项目验收销号结果应按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报交通主管部门。11月30日前应完成验收工作。对难以按时消除事故隐患的,应制定监控措施,落实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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