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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排查治理范围
  在建的高速公路、二级公路、农村公路及水上交通工程等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均纳入排查治理范围;凡参与上述在建工程的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从业单位均参加排查治理活动。排查治理应突出“六个重点”,即:
  (一)近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市、州和建设单位(含自然灾害引发的);
  (二)近年来发生事故、安全经费投入不足的项目及从业单位;
  (三)易受沙尘暴、暴雨、洪水、暴雪、雷电等极端天气以及地质灾害影响发生事故的在建项目和施工驻地;
  (四)去年排查出的重大隐患;
  (五)高速公路中1000m以上的隧道,墩高在10m以上且单孔跨径40m以上的桥梁,20m以上的高边坡和道路交叉工程,以及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大桥、长隧道(黄土隧道为重点)和10m以上的高边坡;
  (六)渡口、码头、山区航道整治工程等。
  五、排查治理内容
  排查治理要突出“两查”,即:查制度措施制定与落实情况,查风险较大工程隐患防范情况,具体包括:
  (一)制度措施制定与落实情况。
  1.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政策的执行情况;
  3.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4.设计文件中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技术措施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5.风险性较大工程施工专项方案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6. 施工设备、机具检测检验情况;
  7.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8.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以及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持证上岗执行情况;
  9.危险源的辨析、监控情况
  10.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二)风险较大工程隐患防范情况。
  1.隧道工程坍塌、涌水突泥、瓦斯爆炸等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2.桥梁工程支架垮塌、高处坠落、基础塌陷、吊装设备失稳等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3.高边坡工程坍塌、高处坠落等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4.边通车边施工的工程、交叉施工的工程等衍生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5.渡口、码头工程及通航建筑物的结构或岸坡的坍塌、滑移,基础塌陷,吊装设备失稳,高处坠落,淹溺等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6.航道工程施工船舶倾覆、碰撞、吊装设备失稳、人员落水等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7.爆破工程引发的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8.施工临时用电使用不当引发的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9.施工驻地选择不当引发的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六、组织机构和工作分工
  省交通厅成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组织对部分项目和单位督查。
  各市、州(矿区)交通主管部门,厅属各公路建设业主单位、施工企业要成立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区域、所在项目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落实有关工作,指导自查。
  凡列入排查范围的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各项目办应成立隐患排查治理小组,负责本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有关工作并组织自查。
  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领导小组(简称省交通建设“隐患治理年”工作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李睿
  副组长:何开明、管广群、陈亚民
  成 员:郭树瑞、吴敏刚、朱富义、高维仓、张保材、张 吉、魏晓春、王生银、许永震、邓兆宁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甘肃省交通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站质监,办公室主任由郭树瑞兼任,联系人:丁国权
  电话:0931-2178333,0931-2178002(传真);
  邮箱:gsjtzjzajk@163.com
  七、排查治理方法
  排查治理工作要坚持“四个结合”:一是与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二是与日常安全生产监管结合起来,完善应急体系,建立长效机制;三是与安全生产督查结合起来,联合安全监管部门开展抽查、互查,加强督促指导;四是与强化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强化安全标准化制度化建设,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升本质安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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