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11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司法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律师资格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六)加强指导监督全省劳动教养场所和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编制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司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
(三)监督管理全省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管理省监狱管理局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指导管理全省劳动教养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劳动教养场所和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工作;管理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指导全省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工作和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管理公证机构。
(七)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八)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
(九)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负责仲裁登记工作;指导管理全省司法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