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11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三)加强对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和控制指标分解方案,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省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承担省属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上述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并负责其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