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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环境违法案件“黑名单”和挂牌督办内部工作程序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环境违法案件“黑名单”和挂牌督办内部工作程序的通知
(豫环文〔2008〕289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使我局实施“黑名单”和挂牌督办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局常务会议同意,现将环境违法案件“黑名单”和挂牌督办内部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三日

环境违法案件“黑名单”和挂牌督办
内部工作程序

  为使我局实施“黑名单”和挂牌督办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案件的确定
  1、环境违法案件“黑名单”和挂牌督办工作归口政策法规处。
  2、开发处、污控处、自然处、辐射处、监察总队等有关单位每两个月将符合“黑名单”和挂牌督办受案范围内的案件名单提交政策法规处,并同时移交案件相关材料。
  3、政策法规处按照“黑名单”制度和挂牌督办制度的相关规定,对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核,提交主管局长审查后报局常务会议审定。
  4、审定后政策法规处以省环保局或省专项行动办公室名义制发环保违法案件“黑名单”和挂牌督办案件通知。同时向金融等部门通报案件情况。
  二、案件的督察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省环境监察总队在挂牌督办和“黑名单”限期整改期限内督查被挂牌督办单位和“黑名单”企业整改措施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向省局书面通报督办情况及整改情况,直至案件办结。
  三、案件的撤出和解除
  (一)列入“黑名单”的案件
  1、进入“黑名单”的企业在完成整改任务后,向省环保局提交由当地环保部门签署意见的完成情况报告,并提出撤出“黑名单”申请。政策法规处会同监察总队及相关部门现场核查,整改合格后对符合条件的,提出撤出“黑名单”建议,报局常务会议研究,而后正式制文并在主要新闻媒体公布该企业撤出“黑名单”。
  2、对拒不落实整改要求的环境违法企业,实施“挂牌督办”,由省环保局联合相关部门从严查处。
  (二)列入挂牌督办的案件
  1、被挂牌督办的单位完成挂牌督办任务后,向省环保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并提出摘牌申请。政策法规处会同监察总队及相关部门现场核查,对符合摘牌条件的,提出摘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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