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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实行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实行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的通知
(豫环文〔2008〕290号)


各省辖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集中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省环保局决定对突出的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挂牌督办的范围
  (一)国控、省控断面连续四次严重超标的;
  (二)群众反映强烈、反复投诉仍未解决的案件;
  (三)威胁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
  (四)重点流域、区域污染严重和环境质量严重恶化的;
  (五)擅自建设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的项目;
  (六)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破坏的环境违法行为;
  (七)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应予以关闭的;
  (八)环保部批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九)其他需要重点督办的问题。
  二、挂牌督办的形式
  (一)涉及需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依法关停取缔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能力、实行责任追究的,联合纪检监察机关、经济主管部门等部门联合挂牌督办。
  (二)其他的由省环保局挂牌督办。
  三、挂牌督办的措施
  (一)在省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挂牌督办名单、整改要求和时限,并定期公布整治工作进展和最终的整治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二)对一个地区有多家违法企业被挂牌督办和集中连片污染的,将对其所在地实施“区域限批”。
  (三)对在挂牌督办工作中督办不力、监管不到位的,或者逾期未完成挂牌督办要求的,由纪检监察、环保部门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向金融、证监等部门通报列入挂牌督办或未完成督办要求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建议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等政策,对其实施信贷、上市等限制性措施。
  四、挂牌督办的解除条件和程序
  (一)被挂牌督办的责任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向督办单位提出解除挂牌督办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整改报告,督办单位组织核查、验收。达到整改要求的,督办单位决定解除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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