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甘环科发〔2008〕1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现将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7〕87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全省污染减排工作,对辖区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检查的范围:省内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或者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活动。重点是:新建、在建和已投入运营的生活污水处理厂及生活垃圾处理厂。检查中发现未获得国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而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不申报补办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国家资质证书的单位,应按《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3号令)的规定严肃处理。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在专项检查的基础上,认真填报《甘肃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基本情况表》(点击下载),并于五月底前报甘肃省环境保护局科监处。同时各地要切实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管理工作,从杜绝非法营运入手,进一步提高我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规范化、专业化运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