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污染源普查工作信息交流的通知
(甘污普办〔2008〕10号)
各市、州(及甘肃矿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目前,污染源普查工作已经进入全面普查阶段,为进一步落实《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及时了解各地污染源普查工作进展情况,现决定建立各市、州污染源普查机构定时向省污染源普查办报告污染源普查工作信息的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污染源普查工作信息联络员
各市、州污染源普查机构要充分重视普查工作的信息交流,指定一名普查工作信息联络员,负责定期撰写、采编和报送污染源普查工作信息。
二、报送普查工作信息时限
各市、州普查机构每月10日、20日、30日前将本地区普查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内容、格式自定,实行一事一报和重大事项专报,鼓励各市、州将普查新情况、新问题等工作经验随时报送。
三、报送普查工作信息方式
报送普查工作信息须经普查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批,并传真到甘肃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步将电子稿件发送甘肃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专用电子信箱。
四、其他
各单位要认真分析普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及时将此类信息报送省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各市、州普查信息报送的数量和质量将列入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评比、考核范围,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地区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
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已经在省环保局网站开设甘肃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专栏,请及时浏览。
联 系 人:王 鹏
传 真:0931-8414836
传 真:0931-8416527
电子邮箱:gshbwp@163.com
联系地址: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29号(省扶贫办18楼甘肃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