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环境工程评估工作的通知
(甘环发〔2008〕36号)
各州市环保局;
为了落实国务院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要求,更好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据“管办分开、政事分开”的精神,本着“科学环评、依法审批”的原则,经甘肃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甘编办通字[2007]117号文),《甘肃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已于2008年3月12日揭牌成立。经省环境保护局党组研究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在我省范围内正式开展环境工程评估工作。凡属省环境保护局受理的所有开发建设项目(特殊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经环境评估机构进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开发建设单位持“评估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评估意见(环境影响报告表)”连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一并上报省环境保护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