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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核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五)普查数据录入工作
  调出抽查样本的各项普查指标电子版的录入信息,与原始普查表的各项指标进行比对,核查普查对象原始普查表指标数据的录入质量,检查数据的错录、漏录情况;分别计算“指标录入差错率”和“指标漏录率”。
  四、数据审核结果的处理
  (一)对数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市级审核人员或部门应提出具体、明确的书面审核意见,由普查对象按规定程序和方式予以更改或重新填报。原始普查表、更正后的普查表和书面审核意见一并存档。
  数据审核的各项工作必须严格按国务院《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普查机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对象违反《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的,按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二)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技术规定》要求,能源、水、主要原辅材料消耗量、主要产品产量、污染物排放量审核结果与原填报数据偏差在20%以上的,视为不合格,需要对该普查对象重新进行调查。一个县(区)所有抽查样本中不合格普查对象超过30%时,该县(区)的该类污染源普查结果不合格,需要重新进行普查。
  市级抽查允许差错率<1%,对于达不到要求的市、州需重新进行普查。
  五、审核结果的上报
  请各市级普查办于8月1日前,将以下资料以电子版和纸版两种形式报甘肃省污染源普查办公室。
  1、抽查样本书面审核意见
  2、《质量核查报告单Ⅰ、Ⅱ》
  3、《ⅩⅩ市普查数据质量审核报告》
  在各市级普查质量核查结束后,省普查办将于8月1日-10日组成7个核查组对各市、州的普查数据质量进行核查。

  附件:1、普查表填报和数据审核质量核查报告单Ⅰ
  2、普查表填报和数据审核质量核查报告单Ⅱ
  3、数据录入质量核查报告单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1:普查表填报和数据审核质量核查报告单Ⅰ

         区(县)

项   目

普查单位数

实际核查样本的单位数

单位漏报数

漏报率(%)

总  计

 

 

 

 

重点工业污染源

 

 

 

 

一般工业污染源

 

 

 

 

生活污染源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农业污染源

种植业

 

 

 

 

畜禽养殖业

 

 

 

 

水产养殖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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