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普查数据录入工作
调出抽查样本的各项普查指标电子版的录入信息,与原始普查表的各项指标进行比对,核查普查对象原始普查表指标数据的录入质量,检查数据的错录、漏录情况;分别计算“指标录入差错率”和“指标漏录率”。
四、数据审核结果的处理
(一)对数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市级审核人员或部门应提出具体、明确的书面审核意见,由普查对象按规定程序和方式予以更改或重新填报。原始普查表、更正后的普查表和书面审核意见一并存档。
数据审核的各项工作必须严格按国务院《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普查机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对象违反《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的,按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二)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技术规定》要求,能源、水、主要原辅材料消耗量、主要产品产量、污染物排放量审核结果与原填报数据偏差在20%以上的,视为不合格,需要对该普查对象重新进行调查。一个县(区)所有抽查样本中不合格普查对象超过30%时,该县(区)的该类污染源普查结果不合格,需要重新进行普查。
市级抽查允许差错率<1%,对于达不到要求的市、州需重新进行普查。
五、审核结果的上报
请各市级普查办于8月1日前,将以下资料以电子版和纸版两种形式报甘肃省污染源普查办公室。
1、抽查样本书面审核意见
2、《质量核查报告单Ⅰ、Ⅱ》
3、《ⅩⅩ市普查数据质量审核报告》
在各市级普查质量核查结束后,省普查办将于8月1日-10日组成7个核查组对各市、州的普查数据质量进行核查。
附件:1、普查表填报和数据审核质量核查报告单Ⅰ
2、普查表填报和数据审核质量核查报告单Ⅱ
3、数据录入质量核查报告单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1:普查表填报和数据审核质量核查报告单Ⅰ
市
区(县)
项 目
| 普查单位数
| 实际核查样本的单位数
| 单位漏报数
| 漏报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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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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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工业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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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业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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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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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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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污染源
| 种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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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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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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