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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好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甘肃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好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甘环监察发[2008]32号)


各市、州环保局:
  根据国务院八部门《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8〕45号)、环保部《关于报送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有关信息的通知》(环办函〔2008〕506号)和省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开展好2008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进度要求
  请各地按照省上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分阶段开展好各项整治工作。
  (一)2008年8月15日前,请各地将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及信息调度负责人和联系人的电话、传真、移动电话及电子邮件地址,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省环境监察局)。
  (二)环保专项行动期间,各地每月至少要编发3期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简报,将环保专项行动整治成果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请各地通过《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按时填报《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表》、《环境违法企业基本情况明细表》、《环保专项行动责任追究情况表》和《12369环保热线投诉受理情况统计表》、《挂牌督办环境问题基本情况表》。
  (四)8月份,各地要全面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重点对县级以上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和造纸行业开展环保后督察,于2008年8月25日前报送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情况报告,重点报告县级以上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情况,并附《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信息汇总表》(附件一)和《造纸行业后督察情况表》(附件二)。
  (五)9月份,各地要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和脱硫设施等重点减排措施进行全面检查,于2008年9月25日前报送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阶段性报告,并附《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管情况表》(附件三)和《全国垃圾填埋场环境监管情况表》(附件四)。
  (六)10月份,各地要开展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专项整治工作,于2008年10月25日前报送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阶段性报告。
  (七)请于2008年11月25日前报送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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