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环保局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中央农村环保资金的通知
(甘财建便函[2008]24号)
各市(州)财政局、环保局,省直管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环保部财建便函[2008]50号《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农村环保资金的通知》的有关内容,中央财政决定安排资金支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引导地方政府解决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农村突出环境问题。具体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重点支持通过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在1-2年内能解决严重影响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的村庄,以及通过开展生态示范创建、获得“国家级生态村”或“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称号的村镇(乡)。
2008年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在国家和我省环保相关规划确定的重点流域、区域中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突出环境问题的村庄;同时支持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生态村”或“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称号的村镇(乡)。
二、申报条件
(一) 申请专项资金开展环境综合整治的村庄应主要具备以下条件
1. 以村庄为治理单元,经过综合治理能见到成效的,综合整治内容包括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乡镇工矿企业污染治理等;
2. 列入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支持重点的村庄;
3. 治理周期在2年以内;
4. 受益人口原则上不少于200人;
5. 每个市、州限报两个项目,各省直管县限报一个项目。
(二)通过开展生态示范创建、获得“国家级生态村”或“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称号的村镇(乡)限报一个项目。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市、州财政局、环保局联合出具的正式申请文件;附件为申请专项资金项目支持的村庄(乡镇)汇总表、开展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申请表。
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村庄基本情况,主要环境问题及原因,拟采取的主要措施、预期目标、进度安排、已开展工作、投资需求、投资测算方案等。此外,还须提交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和按期完成治理目标的承诺函。
四、申报程序
开展环境综合整治的村庄由乡镇提出申请,县(区、市)人民政府申报,经市、州财政和环保部门审核后联合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开展生态示范创建的村镇(乡),由市、州级财政和环保部门申报,联合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
五、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