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保局、省发改委、省经委、省国资委、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建设厅 、省工商局、省安监局、兰州电监办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甘环发〔2009〕6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八部委《关于2009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9〕4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发展改革、经委、国资、监察、建设、司法、工商、安监和电力监管等十部门决定从2009年4月至11月,继续在全省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2009年甘肃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9年甘肃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省环保局
省发改委
省 经 委
省国资委
省监察厅
省司法厅
省建设厅
省工商局
省安监局
兰州电监办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2009年甘肃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中央经济工作和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要求,切实解决当前影响可持续发展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2009年继续在全省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为实现全省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增长目标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后督察工作。一是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建立风险源名录,采取有力措施,从源头控制隐患。对全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现状进行摸底调查,建立水源地保护基础档案;对县级以下工业企业集中的城镇饮用水源地保护情况进行重点调查。二是依法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行为,坚决取缔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坚决取缔二级保护区内所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建设项目。三是抓紧抓好交通运输行业污染防治,特别是要强化饮用水源保护区及上游地区油类和危险化学品运载、装卸和储存设施监管。四是着力抓好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准确掌握水质变化状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五是积极夯实饮用水源保护基础工作,编制完善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有效防范安全风险。六是健全完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报告制度,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一经核实要及时上报,坚决杜绝瞒报、漏报和误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