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通知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定期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制度,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6号令)和《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78号令)要求,现就全省广告经营单位经营资格检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时间、范围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时限为3月1日至6月30日;广告经营资格检查范围:登记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广告经营单位。
二、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内容
1、是否按照审批登记的事项从事广告经营活动;
2、广告经营单位是否按照合法程序取得广告经营资格;
3、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合同等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广告业务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4、执行广告审查员管理制度和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培训制度情况;
5、执行广告服务收费标准规定和广告收费备案制度、广告财务制度的情况;
6、是否按国家规定有专职的财会人员和设置广告会计帐薄;
7、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8、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等经营资格情况;
9、是否按规定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
10、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三、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方法
1、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受理、审核广告经营单位提供的自检材料,并对其经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2、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按规定检查合格后,在广告经营单位提交的《广告经营许可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上加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标识。
四、其他有关问题
1、建立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广告市场机制。广告经营单位基本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和执行的;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尚未改正的,各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限期内未按要求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减其广告经营范围;对屡次发布违法广告或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广告专营、兼营单位,要依据《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的实施意见》,做出停止或暂停其广告业务的处罚,并建议媒体主管、主办单位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