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落实广告市场信用监管体系情况
基础分:5分
记分:按《广告市场信用监管制度》,施行了广告市场信用监管体系的,不减分。
3、落实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市场机制情况
基础分:5分
记分:按照《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市场机制》,依法强制违法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广告市场的,不减分。
4、广告审查员管理及广告法律培训情况
基础分:5分
记分:未按照《关于广告审查员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开展相关工作的,视情况减分。
5、各地创造性的开展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工作的奖励
基础分:20分
记分:(1)、落实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的,加5分;(2)、责令媒体公开更正虚假违法广告内容,加5分;(3)、解决广告监管中的其他重点、难点问题的,经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领导组办公室讨论决定,可以加分的。
(二)每季度工作情况(基础分50分)
1、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基础分:10分
记分:按照要求上报整治工作有关材料的,不减分;
上报不及时,或者未按要求内容上报的,当季减5分;
不上报的,当季度减10分;
及时上报已查处的重大虚假违法案例的,每件加2分。
2、广告监测开展情况
基础分:10分
记分:按照《关于规范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开展监测工作,并发布广告监测公告的,不减分。
未开展监测工作的,扣10分。
3、联合其他单位开展广告执法检查情况。
基础分:10分
记分:联合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重点媒介、重点广告主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检查的,不减分。
4、发布违法广告警示公告情况
基础分:10分
记分:根据违法广告特点,及时向社会发布违法广告警示公告(通报)或联合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公告(通报)的,不减分(以公告(通报)样件为计分标准)。
5、省局交办案件查处情况
基础分:10分
记分:按照要求的时限和内容及时办理的,不减分;
未按照要求的时限办理的,每件减1分;
未办理或者没有反馈结果的,每件减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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