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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材料报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落实广告市场信用监管体系情况

  基础分:5分

  记分:按《广告市场信用监管制度》,施行了广告市场信用监管体系的,不减分。

  3、落实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市场机制情况

  基础分:5分

  记分:按照《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市场机制》,依法强制违法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广告市场的,不减分。

  4、广告审查员管理及广告法律培训情况

  基础分:5分

  记分:未按照《关于广告审查员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开展相关工作的,视情况减分。

  5、各地创造性的开展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工作的奖励

  基础分:20分

  记分:(1)、落实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的,加5分;(2)、责令媒体公开更正虚假违法广告内容,加5分;(3)、解决广告监管中的其他重点、难点问题的,经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领导组办公室讨论决定,可以加分的。

  (二)每季度工作情况(基础分50分)

  1、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基础分:10分

  记分:按照要求上报整治工作有关材料的,不减分;

  上报不及时,或者未按要求内容上报的,当季减5分;

  不上报的,当季度减10分;

  及时上报已查处的重大虚假违法案例的,每件加2分。

  2、广告监测开展情况

  基础分:10分

  记分:按照《关于规范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开展监测工作,并发布广告监测公告的,不减分。

  未开展监测工作的,扣10分。

  3、联合其他单位开展广告执法检查情况。

  基础分:10分

  记分:联合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重点媒介、重点广告主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检查的,不减分。

  4、发布违法广告警示公告情况

  基础分:10分

  记分:根据违法广告特点,及时向社会发布违法广告警示公告(通报)或联合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公告(通报)的,不减分(以公告(通报)样件为计分标准)。

  5、省局交办案件查处情况

  基础分:10分

  记分:按照要求的时限和内容及时办理的,不减分;

  未按照要求的时限办理的,每件减1分;

  未办理或者没有反馈结果的,每件减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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