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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所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制,与乳品经营者签订责任书,对乳品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要及时记录,建立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将其不良行为及时录入工商综合业务系统,提供给省人民政府信用山西信息网站,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要加强合同行政指导,在生鲜乳购销交易中推行相关合同示范文本,督促生鲜乳购销双方签定购销合同,规范生鲜乳购销双方签约履约行为。
  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商标的保护力度,对乳品经营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进行处罚。
  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广告市场的监管,及时发现制止查处有问题的乳品广告,净化广告市场,正确引导消费。
  各级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引导行业自律,发挥社会监督,调解消费纠纷,化解社会矛盾。
  各级12315申诉举报中心(投诉举报站)要充分发挥12315服务平台的综合分析和消费引导功能,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的咨询、投诉、举报,加强对数据的统计、汇总和分析,密切关注苗头性的市场动态,有针对性地发布消费提示,为强化监管执法和工作决策提供依据。
  (四)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乳品案件排查和大要案件查处工作,依法查处销售有毒有害和不合格乳品、无证无照经营乳品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效震慑违法经营者,切实规范乳品市场经营秩序。
  三、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一)准确把握《条例》适用的监管范围,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中一定要在职责范围内行动,科学履职,严格执法,切实保障市场消费安全。
  (二)正确处理《条例》与其它法律法规的关系,坚持依法行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履行对乳品市场的监管中,既要全面执行《条例》,又要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广告法》和《特别规定》。在对流通环节乳制品监管中,法律有规定的,从其法律规定;法律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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