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引导乳品销售者依据《条例》守法经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让《条例》进企业、进厂矿、进商场、进超市、进社区、进学校、进乡镇、进农村、进人群密集的地方,采取发放宣传资料、现场咨询服务、以案说法等形式,积极向公众特别是乳品经营者进行反复宣传,扩大《条例》对社会的覆盖面和影响力。通过广泛宣传,使广大乳品经营者熟悉应该依法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增强广大乳品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性,切实负起应尽的社会责任。
  二、加大对乳品市场的监管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市场消费安全
  (一)严格市场主体准入,确保乳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按照《条例》关于乳品经营主体准入条件的规定,进一步严格和规范登记注册程序,严把乳品市场主体准入关。对按照规定应当取得前置审批的,要坚持先证后照,未依法取得前置审批手续的,不得办理登记注册;对前置审批的项目以及根据其它有关部门通报的后置审批项目,要在经济户口管理软件中予以特别标注;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涉及工商部门职责的,应依据《条例》进行处理;涉及前置或者后置审批的,会同或配合相关审批部门依法处理;对被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到期的,要根据有关部门的通报和市场检查情况,及时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依照《条例》吊销营业执照;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应在工商行政管理网站或者当地主要媒体及时予以公布。
  (二)严格乳品质量准入,积极推进经营者自律建设。严格监督乳品经营者切实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做到票证齐全,台账规范,经营乳品的供货商主体资格合法,检验报告有效;督促经营者建立健全和执行质量管理员制度、质量自检制度、不合格乳品退市制度、质量承诺制度等自律制度,严把乳品质量安全入市关和销售关;要根据质检部门通报的检测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大质量监管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和有毒有害的乳品,要及时下架退市,对退市的乳品,经营者要建立追踪登记制度,工商机关会同相关部门跟踪监管,严防退市乳品改头换面重新上市销售。对不主动退市或责令退市而不退市的经营者,或表面退市而实际改头换面继续销售的,要依法重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对退市的同种类、批次、型号乳品要重新上市的,必须经依法检验合格,并报辖区工商部门备案;经营者对不合格乳品不报告工商和相关部门的,要依法重处。
  (三)加大乳品市场日常规范化管理和市场巡查力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全面加强对乳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按照“六查六看”的要求,实施局所联动、辖区负责和专人负责,加强对销售环节的乳品监管,落实市场巡查制度和网格化监管责任制,突出重点市场、重点区域和重点乳品经营者,开展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经营者落实《条例》规定的责任与义务、以及落实强制性规定和要求的情况。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