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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试行)》的通知[失效]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在上述方案中选择一种。

  (二)正常产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偿。参合孕产妇正常产住院分娩,根据各县经济状况可按每人次分娩200元或300元的标准定额补助。开展“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的县(市、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要先执行项目规定的定额补助政策,再由合作医疗基金按规定给予补偿。但合计补助额不得超过其实际住院费用。

  (三)实行部分病种大额门诊医药费用补偿。对于参合农民部分病种发生的大额费用按比例给予补偿,以增加新农合的受益面和受益程度。省卫生厅制定总体方案,各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卫生厅备案。

  (四)不宜常规开展住院二次补偿

  二次补偿仅限于第一年新启动县。各地应科学确定新农合住院补偿方案,立足一次补偿到位,不宜把二次补偿作为常规性的补偿模式。确需开展二次补偿时,补偿方案须报市级新农合管理部门审核,由县级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向社会公示和广泛宣传后方可实施,二次补偿应于当年年底前完成。

  制定二次补偿方案,应以科学性、普惠性为原则,主要对当年得到大病补偿的农民普遍进行再次补偿,不能只对少数人进行补偿。通过二次补偿调节,年度内统筹基金总额结余率一般应不超过15%。

  五、完善转诊和结算办法

  (一)建立县域内住院直接补偿制度。农民在本地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需办理转诊手续,医疗费用补偿采取由定点医疗机构垫支或现场报销的方式。

  (二)简化县外转诊和报销补偿程序,参合农民在县外住院实行备案制度。省、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程序,审批确定省、市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农民县外就医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各市应加快进度,完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直接减免措施,力争2008年底实现农民在市域内住院直接减免。在一些农民工集中生活的城镇地区,农民工输出地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与输入地有关部门协商,指定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工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并签订协议,方便农民工就近看病就医,为外出务工的农民提供良好服务。县外就医的参合农民,出院后应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报销补偿手续,特殊情况不应超过3个月。县级经办机构要制定方便参合农民的转诊备案办法和医疗费用报销补偿程序,报市级新农合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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