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调整*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意见(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试行)》的通知
(晋卫〔2008〕22号)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
现将《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指导各县(市、区)认真执行,以市为单位确定一至两种统筹补偿方案,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备案。各地在方案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建议应及时向省卫生厅农村卫生处反馈。
附件: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试行)
山西省卫生厅
山西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模式和补偿方案,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新农合工作会议精神和卫生部、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7]253号),经对近几年全省各地合作医疗运行情况进行分析,结合各地区地域条件、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 提高筹资标准
从2008年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从人均50元提高到100元。即中央财政每人年补助40元,省市县三级财政每人年补助不低于40元,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每人年20元。原则上省、市、县三级财政按20︰10︰10补助,其中人均财力相对较高的县(市、区)按16︰10︰14补助;国定贫困县按照24︰10︰6补助,其它县(市、区)按照20︰10︰10补助。
二、规范统筹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