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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意见


  (三)风险基金:年初按规定提取风险基金,年底可从结余基金中补充风险基金,总额达到本年度统筹基金10%后不再提取。

  四、调整住院补偿方案

  (一)降低县以上医院起付线,适当提高补偿比例。市级医院的起付线降低为500元,省级及以上医院起付线降低为800元。在一年内因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时,只需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儿童住院的,报销起付线在同级定点医院报销起付线基础上降低50%。全省统一市级以上医院的补偿比例,各地结合当地医疗消费、住院率和基金总量确定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

  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指导比例及市以上医院补偿比例如下:

医疗机构

起付线

补偿比例

乡镇卫生院

50元,100元

70%,75%,80%

县级医院

200元,300元

60%,65%,70%

市级医院

500元

55%

省级及以上医院

800元

45%



  (二)提高封顶线。2010年起,将新农合补偿封顶线由3万元提高到4万元。

  (三)正常产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偿。参合孕产妇正常产住院分娩,每人次定额补助250-300元,结合国家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中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补助的300元,实行乡级住院分娩正常产免费。

  (四)鼓励使用基本药物。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全部纳入新农合用药目录。全省新农合信息平台建设完成后,参合农民在县级以上医院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包括中药饮片)的费用,报销比例在原补偿标准上提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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