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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意见

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意见
(晋卫农〔2009〕22号)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

  为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发展,根据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和省政府印发的《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现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筹资标准

  从2010年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从人均100元提高到150元。即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0元,省市县三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60元,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30元。原则上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按30︰15︰15元承担补助,其中人均财力相对较高的县(市、区)按24︰15︰21元承担补助;国定贫困县按照36︰15︰9元承担补助。

  二、推行门诊统筹补偿模式

  在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补偿模式的基础上,逐步实行“住院统筹+门诊统筹”双统筹补偿模式。2010年各市实行门诊统筹补偿的县(市、区)应达到50%以上,鼓励以市为单位开展门诊统筹;2011年,全省统一实行“住院统筹+门诊统筹”双统筹补偿模式。

  三、合理分配基金用途

  (一)门诊基金

  1.2010年仍实行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模式的县(市、区),门诊家庭账户基金仍按个人筹资额的60%提取。主要用于支付参合农民门诊医药费用和住院自付费用,也可用于开展健康体检,但不能用于抵顶下年度个人缴费。

  2.实行“住院统筹+门诊统筹”补偿模式的地区,门诊统筹基金原则上为统筹基金的20-30%。主要用于参合农民在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和乡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部分慢性病大额门诊补偿,结余基金也可用于开展重点人群的健康体检。

  各县(市、区)按照《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通门诊统筹工作的指导意见》(晋卫农[2009]21号),结合实际制定门诊统筹补偿方案。

  (二)住院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应占年度基金筹资总额的67%以上。主要用于支付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正常产住院分娩定额补助。将参合农民无责任方意外伤害、交通事故发生的住院费用列入补偿范围;将错过缴费期新生儿的住院费用随父亲或母亲享受当年补偿,与父亲或母亲合计一个封顶线;继续将恶性肿瘤(放、化疗期)、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期和白血病的门诊费用参照住院标准补偿。基金结余较多的县(市、区),也可将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用药参照住院标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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