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或可能造成设区的城市公共交通瘫痪24小时以上;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的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或在省内外造成严重影响的。
(2)Ⅱ级(重大事件)
造成或可能造成设区的城市三分之一以上公交车辆或公交线路连续停运24小时以上;或发生一次死亡10人至29人事件的,对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稳定及一定范围内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
(3) Ⅲ级(较大事件)
造成或可能造成设区的城市主要公共交通线路停运,发生一次死亡3人至9人事件,对一定范围内行业稳定造成影响的。
(4)Ⅳ级(一般事件)
造成或可能造成部分公共交通线路停运,发生一次死亡2人及其以下事件,仅在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较小范围内造成影响的。
4.2 先期处置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迅速开展先期处置,组织相关人员抢险、控制事态发展。
4.3 信息报告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当地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上一级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市级应急指挥部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省人民政府。
对发生 Ⅰ级、Ⅱ级突发事件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急机构要在1个小时内向设区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与此同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省人民政府报告。
4.4 分级响应
4.4.1 Ⅰ级、Ⅱ级响应。城市公共交通发生Ⅰ级、Ⅱ级突发事件后,当地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件情况,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后,提出意见和建议,向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
4.4.2 Ⅲ、Ⅳ级响应。由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地应急指挥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启动本级响应。省应急指挥部在接到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件发展情况,并根据情况需要决定是否启动本级响应。
4.5 响应行动
4.5.1 发生Ⅰ、Ⅱ级公共交通突发事件,省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后,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和涉及的方面,通知有关成员参加应急处置的协调指挥,及时开通与国家相关部门、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事发地城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等部门的通信联系,收集相关信息,随时掌握现场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按规定将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并传达国家、省人民政府应急指令,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