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内劳社字[2010]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5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2009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
二、执行时间。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月调整标准。
(一)普遍调整。
1、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按年龄调整,2009年12月31日前年龄达到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加30元;2009年12月31日前年龄达到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加50元
3、按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包括按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的连续工龄)每满1年增加2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4、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上述三项调整的养老金低于160元的,按160元调整。
(二)特殊群体倾斜调整。
1、按参加工作时间倾斜调整。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另加150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年另加50元。
2、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倾斜调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内人每月另加150元;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另加100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含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每人每月另加70元;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另加60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原工商业者,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调整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上述人员中,同时具备1、2款条件的,可以累加调整。
3、退休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低于680元的,每人每月可再增加30元,但调整后的养老金不得高于680元。